有关电子邮件在法律上的证据效力

今天法律顾问来公司进行法律培训,在培训中主要讲到几个问题。

  1. 定金罚则: 主要是订金与定金的区别的问题;
  2. 管辖地: 签订合同的重中之重;
  3. 合同履行地风险转移:重点是运输过程中的风险转移,司法实践中一般以运费承担方为运输风险承担主体;
  4. 委托加工合同中的管辖地归属关系;
  5. 取证问题:主要讲日常商务操作规范;
  6. 违约责任 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20%,经济损失无限额,但关键是损失计算方法要在合同中明确;
  7. 仲裁与诉讼区别。

有关这些法律术语和具体实施范围,都相当专业,也比较具体,我就不一一列举了,大家可以在网上搜索下,有很多明确的法律条文和相关案例。如果有从事电子商务的同学,务必要学习一些法律有关知识了。虽然上学的时候,大学生也都学过一些法律概论,但我想大多数大学都一样,是作为基础考察课来学的,基本上是考完试以后都还给老师了。今天学习了培训以后,才知道国内大多数企业法律意识都比较淡泊,合同自我保护能力极差,即便是在对法律合同文书执行力极强的外企,也有很多自以为完美有效的商务合同,其中的很多合同条款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。

在听律师讲取证这个环节时,律师讲到日常商务操作规范中需要注意:通常合同原件(加盖公章或法人代表签字)传真件都是具有法律效力,而复印件和扫描件大多不具有法律效力,而电子邮件却可以作为证据。律师特别提到,企业之间合作,务必要使用企业邮箱进行业务来往,尽量不要使用免费邮箱。

现在电子商务日新月异,电子邮件在商务合作中使用也越来越广泛,在电子邮件作为证据这方面,我搜索了一下相关的资料,原来2002年上海一中院审理一起8848网上买卖案中,在国内已经第一次将经过公证取得的电子邮件作为定案依据。

电子邮件可以作为证据的法律效力毋庸置疑,但是由于电子 邮件的用户名、账户名、密码均是唯一的,任何人只要掌握了某一注册用户的用户名、密码,就可在任何地方,使用任意一台联网的计算机在该用户名所对应的电子信箱上收发、删除电子邮件,因此,电子邮件的真实性,往往成为双方的争议焦点。

对于收到的电子邮件,一般人无法直接修改其内容,因为收件箱中的电子邮件是只读文件,拒绝删改。如果纯电子邮件信件的信头上均带有收发件人、收发件人 的网址、收发件时间等详细资料,在这种情况下,一般可以结合其他补强证据认定。

对于当事人而言,如果想将电子邮件作为证据提交法院,最好采用公证的方式,将电子邮件打开及打印内容的过程全程公证,将公证书提交法院。或将载有电子邮件的软盘交到法院,由法院主持双方在场打开邮件并打印内容。

下面是我在网上搜到的3篇相关的文章,有兴趣的可以看下:

电子邮件在证据法上的几个问题

浅谈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

如何对电子邮件进行证据保全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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